阿里地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超标氯虫苯甲酰胺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案件公示
根据《2025年西藏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方案》要求,2025年5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组织第三方对阿里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报告显示,样品编号ANF25048,李某某种植的小葱,超标氯虫苯甲酰胺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风险监测限量规定。
经调查,李某某承认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过氯虫苯甲酰胺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且没过安全间隔期就上市售卖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结合《西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停止销售,给予减轻处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2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