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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地区普兰县非法捕鱼执法案例情况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31日     资料来源: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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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经阿里地区公安处森林支队举报,一名驴友(梁某)在普兰县霍尔乡附近非法捕捉野生鱼类尻鱼,地区农业综合行政队第一时间前往事发地,联合地区公安处及普兰县农业执法队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为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检查力度,禁止河道及涉水领域违法捕鱼行为,对违法捕鱼行进行严厉查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该案件移交普兰县农业综合执法队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驴友进行两倍以上,二十倍以内的处罚。鉴于该同志态度端正,认识深刻,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捕鱼并乱发网络的错误行为。经研究,决定对该驴友以其他鱼类市场价35元/斤,五条鱼共计175元来处罚;同时,要求该驴友制作短视频在抖音宣传禁止捕鱼视频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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