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里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土地经营权流转操作指南》的通知
噶尔、札达、日土、革吉、改则、措勤县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普兰县农业农村局:
《阿里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经营权流转操作指南》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抓好落实。
阿里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3日
阿里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经营权
流转操作指南
农村土地流转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阿里地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制定阿里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经营权流转操作指南,本指南在阿里地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流转工作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和政策指导,帮助村集体组织、农牧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一、农村土地流转基本原则
(一)依法自愿原则:土地流转必须尊重农牧民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流转土地。流转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流转协议,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余年限。
(二)有偿流转原则:土地流转应当实行有偿使用,流转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确保农牧户获得合理收益。
(三)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原则:流转后的土地必须继续用于农业生产,严禁改变农业用途,防止土地“非农化”。鼓励引导村集体、农牧户土地向种养殖专业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流入方禁止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建圈养殖。
(四)备案管理原则:农村土地流转申请登记表、土地流转合同报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统一管理,流转台账由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备。
(五)风险防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流转土地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防止流转后土地闲置、撂荒或非农化使用。
二、流转主体资格与条件那么久
(一)流出方资格条件
1.农(牧)户:拥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的农牧户,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以及流转方式。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
结果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登记后可流转。
(二)流入方资格条件
1.农业经营能力:流入方种养殖大户(农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农业企业应当具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资质。
2.信用状况良好:流入方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
3.项目可行性:流出方拟从事的农业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和环保要求。
三、土地流转方式
(一)土地经营权出租:流出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流出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土地经营权入股:流出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公司或者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三)土地经营权其他流转方式:如土地委托代管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流转方式。
四、流转程序与操作步骤
(一)提出申请
流转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土地流入方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请登记表》,内容包括:农户姓名、所在村组、流转面积、地块位置、地类、流转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审核登记
1.流出方审核: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对流出方土地情况进行核实,重点审核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流出方是否有权流转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请登记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登记。
2.流入方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和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及时准确填写土地流转台账。
(三)流转价格评估及信息发布
1.土地流转价格确定:流转价格原则上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对于流转面积较大或双方对价格有争议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对乡(镇)人民政府评估土地流转价仍有争议,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地、县农业农村部门评估流转价格,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专业评估土地流转价格。
2.土地流转价格形式:流转价格可以采取固定租金、浮动租金、实物计价等形式。
3.信息发布与对接:村民委员会土地流转供需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土地流转供需信息,内容包括地块位置、面积、地类、流转期限、价格、用途限制等。村民委员会根据供需匹配情况,约请有意向的流转双方会面,提供洽谈场所和相关服务。
(四)协商洽谈
1.平等协商:流转双方就流转价格、期限、付款方式、权利义务等关键条款进行平等协商。
2.实地勘察:流入方有权对拟流转土地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土地现状、基础设施等情况。
五、签订合同
(一)合同文本: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使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统一合同示范文本。
(二)合同签订: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委托他人代签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合同备案: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民委员会、乡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归档备案。土地面积较大的,鼓励流转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办理公证。
(四)信息录入:乡(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耕地流转信息应当及时录入农村土地流转台账平台,实现动态管理。
六、后续管理
1.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妥善保管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申请登记表、土地流转信息台账(电子)及相关土地流转会议纪要、公示资料等。
2.日常监督:县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土地用途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土地非农化。
注明: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未出台草场经营权流转相关规定及流转流程的,实际有草场经营权流转的县,可以参照本指南,另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1.阿里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申请登记表
2.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
3.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4.阿里地区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台账(电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