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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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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是联结农牧户、企业和市场的重要纽带,是推进农牧业生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加快现代农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带动现代农牧业产业发展、带动农牧民增收的重要力量。为了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结合阿里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区党委九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以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为依托,以创新农牧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为手段,以提升农牧民合作社跨越发展为重点,以实现农牧业现代化和农牧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组织实施农牧民合作社“七大行动”,强化政策扶持,强化指导服务,增强农牧民合作社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推动全地区农牧民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分类指导要立足当地主导产业、优势产品和劳务输出等发展合作组织。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坚持多主体牵头,多类型组建,多领域覆盖,不搞统一模式和“一刀切”。要突出规范管理制度、标准化经营、产权职责和经营分配机制等重点,注重提高合作社产销联接和服务体系建设,注重合作社职能的有效发挥,注重合作社竞争力和带动力的增强。

2.坚持典型示范引领重点抓章程制定、股金设置,组织机构、民主管理、财务账目、盈余分配、统一服务等七个方面的规范。培育一批有产业基础,有发展潜力、有增收效益,有带动能力的合作社,树立规范运行先进典型,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农牧民合作社发展质量。

3.坚持促进农牧民增收的原则。始终把增加农牧民收入作为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服务和合作经营,获取更高经济效益,促进成员增收。

4. 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和选择,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使全体成员受益,不搞强迫命令、包办代替。

5.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监督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引导作用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对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治理、有效运行。

(三)目标任务

“十三五”末,全地区实现规范化建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147家,发展和巩固地级合作社示范社21家以上、自治区级合作社示范社7家以上、国家级合作社示范社6家以上,合作社带动农牧民增收占比量达到15%以上。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行动。督促指导农牧民合作社从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合作社章程、年度报告、明晰产权关系、完善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成员账户和管理档案、实行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等方面规范全地区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着力培育一批有规范的章程、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严谨的管理制度、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办法、有较强的服务带动能力的“五有”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建立健全地区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机制,建立农牧民合作社名录。通过示范引领和规范管理,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促进全地区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二)实施农牧民合作社多元化发展行动。围绕阿里青稞、蔬菜、牦牛、藏羊产业 “一县一品”“一乡一业”、产业精准扶贫开发、现代特色农牧业示范区,积极鼓励引导农牧业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大学生村官、返乡农牧民工等涉农单位和个人领办创办种植、养殖、农畜产品储藏、加工、销售、农牧业机械、水利、林业、休闲农牧业等多类型的农牧民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农牧民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引导发展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加快推进全地区农牧民合作社多元化多类型发展。

(三)实施农牧民合作社参与脱贫攻坚行动。积极引导合作社吸纳贫困户参与,由农牧民合作社为贫困村农牧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特色农畜产品生产经营,充分利用财政扶贫政策和金融扶持政策,促进农牧民合作社参与脱贫攻坚,力争贫困户参与合作社达到10%以上,带动贫困户脱贫。

(四)实施农牧民合作社打造品牌行动。充分利用我地区特色农牧业产业优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开展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和农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自主注册商标。引导农牧民合作社创建农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引导社员建立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实行农畜产品生产全过程标准化。通过农牧民合作社带动,打造一批在区内外叫得响、质量高、销售广的农畜产品品牌,提高全地区农牧民合作社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五)实施农牧民合作社优先扶持行动。将培育发展农牧民合作社内容纳入农牧业农村发展规划和农牧区综合改革,加大农牧民合作社发展产业政策扶持力度,对农牧民合作社申报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优先立项、优先支持。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和机制,加强财政投资项目与农牧民合作社广泛对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农牧民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和由农牧民合作社承担实施项目的资产,依法由农牧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并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统筹安排农牧业综合开发、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农田水利建设、农村扶贫开发、农牧业产业化、林业建设、农技推广、农超对接等项目向农牧民合作社倾斜,整合资源集中财力扶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壮大。

(六)实施农牧民合作社提升素质行动。优先扶持大学生村官领办、合办、参与的农牧民合作社。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农牧业、林业、畜牧等行业的科技、管理人才以技术入股合作等方式到农牧民合作社就业或提供有偿服务,人社部门要为在农牧民合作社就业的大学生提供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等管理服务。依托现有农牧民培训职业院校等机构和现代特色农牧业示范区,建立农牧民合作社培训基地。地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期培训,用3年时间完成对全地区农牧民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核心人员的轮训,着力打造一批懂法律、善经营、会管理、有热情的带头人,培养一批懂制度、会理财、精核算的财会人员。

(七)实施清理“空壳”合作社专项行动为加强合作社规范管理,提升整体素质,集中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行动,在对合作社发展情况摸底排查基础上,重点对被列入合作社信息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在抽查抽检中发现异常情形、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其问题的合作社,查核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分类清理整顿。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内部运行机制

1.规范章程制度。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结合实际,规范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合作社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在农牧业部门备案;

2.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有牌子、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独立的银行账户;

3.合作社农牧民社员应当占80%以上;

4.合作社社员入、退社按章程规定办理;

5.每个社员自愿出资认购股金,合作社应向社员发放出资股权证明;

6.合作社变更和注销登记要依法进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要同时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因章程规定、成员大会决议、合并或分立、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依法进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维护各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健全组织机构

1.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建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建立制度,明确职责;

2.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重要事项民主决策,并有会议记录。根据合作社发展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终要有工作总结;

3.理事会要严格按照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日常工作,确保合作社正常运行;

4.监事会要按照章程规定对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5.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6.合作社档案管理规范,会议记录齐全。

(三)完善规章制度

1.按照《合作社法》要求和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性的规范章程,章程需经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

2.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成员管理、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所有规章制度应上墙公示;

3.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按照《合作社法》应制定符合合作社实际、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机构;会计人员要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正副理事长、理事、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要明确财务人员职责,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准确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运行情况;规范会计核算,根据财务会计工作准则,准确开展财务核算,及时记账、报账,手续要完备、数据要准确、账目要清楚,做到经营有记录,盈亏有核算;要建立健全成员账户,明晰合作社与成员、成员和非成员之间的关系;合作社收支应有规范的票据,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社员监督;对各级政府性扶持资金、个人及团体以各种名义入股、捐赠资金及实物等都要纳入专业合作社帐内核算;财务报表要齐全,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并于每年7月5日前和12月25日前向县、乡农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特别是有村干部兼任合作社负责人或村干部参与管理的合作社,县农牧和财政部门要实行一年一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社员公开。合作社不具备设立会计人员条件的,可委托乡镇或者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4.合作社重大事项应民主决策,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合作社投资项目、盈余分配、贷款、变更等重大事项应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财政扶持项目建设的资金及用途、建设内容等应向合作社社员公示。

(四)规范生产经营

标准化程度要较高,合作社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合法生产和经营,不断完善与农牧民的利益联结机制,逐步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1.统一办公场所和设施。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和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在办公场所悬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标识标牌,组织机构和职责制度规范上墙。

2.统一经营模式。实行“联合社(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经营模式。

3.统一服务机制。应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求实行统一农牧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技术和培训服务,统一生产规划、育苗和疾病防控,统一加工、运输、储藏服务,统一品牌、包装和营销,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统一开展土地托管和农村金融互助合作服务。

4.统一建设标准从事种植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不低于30户,粮油种植面积200亩以上;蔬菜50亩以上,统一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产品销售率在60%以上。从事养殖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不低于10户,年出栏100头以上或饲养能繁育母牛50头以上,年出栏商品羊500只以上或饲养能繁育母羊300只以上。从事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的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根据实际确定。其他从事技术、信息、建筑等服务的专合社,建设标准根据实际确定。

5.统一标准化生产。按照种植、养殖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要求,科学实施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标准化生产基地有标牌、有标准、有记录。

6.统一品牌化经营。拥有独立注册商标或与其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依托企业注册商标,实施品牌创建工程。

7.统一市场化对接。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城镇设立农产品直销店,在超市设立直销区,在农贸批发市场设立直销点。加快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农产品配送中心和冷链保鲜库,实现农产品农超、农贸、农校、农企、农军等对接。积极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开设网站,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五)明确产权职责

1.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等领办主体与合作社要做到财务、管理、经营、项目“四个分开”;

2.村干部原则不得兼任合作社负责人,不得参与经营管理,已经兼任合作社负责人或参与经营管理的,按照各自职责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实行合作社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财务分户管理,做到独立核算,产权和职责明晰,不得相互假借名义申报和套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

(六)规范股金设置

合作社社员都应认购股金,社员间也可以自愿联合认购。合作社应向社员签发股权证明(或在社员证上注明),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对社员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所占比例等情况进行登记。社员间股金转让必须按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七)规范盈余分配

年终盈余合作社提取风险基金、公积金、公益金后,应按股金额和交易额相结合方式进行统筹分配,充分调动理事会人员和一般社员的积极性。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分配的税后利润原则上按比例分配给社员。

1.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基金。

2.合作社的年终盈余,采取按交易量(额)和出资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筹分配。其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的返还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3.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应向全体成员公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

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是做大做强做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地区成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形成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财政、工商、扶贫办等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资金争取力度和合作社财务人员的培训,并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与工商部门积极配合,抓好合作社登记审核、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加快培育推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先进典型,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工商部门要规范专业合作社的申报、登记、变更程序,登记注册前要及时与县农业农村部门衔接沟通,切实把好注册关;同时要开辟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绿色通道”,为合作社登记注册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林部门要帮助林果专业合作社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对养殖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力度,积极选育优良品种,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防治,要加大新机具引进和新技术的培训指导,对合作社示范社优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多购多补;供销合作社要结合工作职责,做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经纪人的培育、培训,“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及相关项目的争取、资金扶持等工作。建立合作社数据库以乡为单位,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收益等数据进行登记造册,加强对合作社的动态管理。建立单位对口联系扶持制度,各县要明确每个单位负责1家或两家以上的合作社,同时确定1名业务专干负责合作社工作,做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有人管、有人促、有人抓,促进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建立工作联系人制度,各县、乡(镇)要成立工作专班,同时确定1名固定工作联系人,确保工作有力推进。

(二)加大扶持力度,落实优惠政策

1.资金支持。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扶持一批符合产业导向、经营管理规范、利益联结紧密、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合作社发展,支持合作社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人才培训和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等。

2.项目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申报项目,争取上级专项扶持资金。对兴办农畜产品加工业等相关项目的合作社,按照项目规定给予补助。对于农牧民能够参与的项目要全部交由农牧民参与实施,投资300万以下的技术含量低、满足承接能力的土建项目交由农牧民施工企业(队)建设。

3.信贷支持。各银行金融机构要把已评定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牧业信贷支持的重点,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要在同等条件下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给予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优惠政策。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信贷政策要求,按照政策要求,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特别是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区级示范社办理贷款业务。

4.税收支持。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畜产品,视农牧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牧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牧业产品和农牧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5.用地支持。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畜产品收购等要临时用地的,可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和原有建设用地。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牧业生产电价标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畜产品,农业农村、交通、公安等部门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培训指导,提供人才保障

财政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方法灵活的原则,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对合作社特别是示范社相关人员重点开展法律法规、民主管理、财务会计等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指导,使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增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提高规范办社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培育示范典型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知识、扶持政策、典型经验。围绕特色产业发展,精心培育、积极引导和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示范社规范化发展,坚持以点带面、逐步规范的原则,培育一批优势明显、管理民主、操作规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专业合作社树立样板,总结经验,示范推广,辐射带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加强规范化建设,促进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上一条: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关于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的实施方案